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3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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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348號聲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 林隆貴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
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林隆貴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
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5年6月10日至115年6月10日,債務清償日期為115年6月10日,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林隆貴於85年6月24日向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款1,00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至105年6月24日止,按月攤付本息。如未按期攤還,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102年4月9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241,565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個人購屋貸款契約、增補契約、放款帳卡、台幣放款利率查詢、催告書、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等影本各1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㈢原權利人台北銀行依金融機構合併法規定,於94年1月1日與
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並更名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聲請人),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3年11月2日金管銀(六)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卷可憑。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4日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5日
書記官朱小萍┌─────────────────────────────────┐│附表:102年度司拍字第348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台南市○○市區○○○段│94│建│2028.89│10000分之92│├──┴───┴────┴────┴──┴─┴────┴──────┤│重測前:新店段76地號│└─────────────────────────────────┘┌──────────────────────────────────────┐│附表(建物)︰102年度司拍字第348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八│合│面│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位││├──┼─┼──────┼────┼────┼─┼─┼─┼──┼─┼─┼───┤│001│12│台南市新市區│台南市新│11層樓房│74│74│平│鋼筋│10│平│全部│││1│信義街180號│市區信義│鋼筋混凝│.0│.0│方│混凝│.0│方│││││八樓之4│段94地號│土造│3│3│公│土造│2│公││││││││││尺│││尺││├──┴─┴──────┴────┴────┴─┴─┴─┴──┴─┴─┴───┤│重測前:新店段2127建號││共有部分:信義段148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124││共有部分:信義段149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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