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06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訴字第1068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李添花 複代理人 葉哲成 被告 黃東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十六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佰壹拾貳萬肆仟零陸拾伍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參萬貳仟貳佰捌拾柒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0年11月24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320萬元,依兩造簽訂之放款借據第二、三條約定,借用期限30年,分360期,以每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按月於每月24日攤還本息,計息利率按自撥款日起,前兩年按原告訂約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儲金機動利率(下稱定儲利率)即年率百分之一點三七五,加個別加碼年率百分之零點三四五,即以百分之一點七二浮動計息;第三年起按定儲利率加個別加碼年率百分之零點六四五訂定。詎被告借得上開款項後,逾期未繳納自101年11月24日起之本息,依系爭放款借據第七條之約定,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再依系爭放款借據第四條約定,被告倘遲延還本或付息,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定儲利率指數年率加原約定個別加碼年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在6個月(含)以內者,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又原告於102年5月24日將系爭借款轉列催收款項,依約其本金延遲利息之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之定儲利率指數年率即百分之一點七二,再加年率百分之一,以百分之二點七二固定計息。惟被告迄今仍積欠原告本金3,124,065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為此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124,065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放款借據、小額貸款全部查詢及催收呆帳查詢單各1件為證,核屬相符,依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為真實。
五、按消費借貸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四百七十八條前段及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既未按期繳納自101年10月24日起之系爭借款本息,足認被告乃未依約於次月應繳息日即同年11月24日向原告清償系爭借款本息,則依兩造之約定,全部借款視為於被告違約之同年11月25日到期,原告自得請求被告清償系爭借款本息並給付自該違約日起之約定違約金,原告主張被告應於前一日即同年11月24日起即給付違約金部分,要無可採,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違約金應自101年11月25日起算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及超過6個月之時間,即應更正如附表一所示,則被告現尚有3,124,
065元之本金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暨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告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七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訴訟費用為第一審應徵之裁判費31,987元及公示送達登報費300元,合計32,287元,經核原告之訴雖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但原告敗訴部分僅為違約金之附帶請求,本院因認本件訴訟費用應由被告負擔,爰依職權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九條、第八十七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雯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4日
書記官楊建新┌────────────────────────────────────────┐│附表一:│├───────┬────────┬──────────┬────────────┤│請求金額│利息│利率│違約金││(新台幣)││││├───────┼────────┼──────────┼────────────┤│參佰壹拾貳萬肆│自民國一○一年十│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二│自民國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仟零陸拾伍元│月二十四日起至一││五日起至一○二年五月二十│││○二年五月二十三││四日止,按上開借款利率百│││日止。││分之十(即年息百分之零點│││││一七二)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二年五│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二│自民國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借│││償日止。││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即年息│││││百分之零點五四四)計算之│││││違約金。│└───────┴────────┴──────────┴────────────┘┌────────────────────────────────────────┐│附表二:│├───────┬────────┬──────────┬────────────┤│請求金額│利息│利率│違約金││(新台幣)││││├───────┼────────┼──────────┼────────────┤│參佰壹拾貳萬肆│自民國一○一年十│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二│自民國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仟零陸拾伍元│月二十四日起至一││四日起至一○二年五月二十│││○二年五月二十三││三日止,按上開借款利率百│││日止。││分之十(即年息百分之零點│││││一七二)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二年五│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二│自民國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借│││償日止。││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即年息│││││百分之零點五四四)計算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