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35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三五五二號
聲請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一0二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毛重零點參公克)為違禁物,應宣告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台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員警查獲甲○○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業經本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惟查扣之海洛因一小包(含袋重0.三公克)係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後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海洛因一包(毛重0.三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後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七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林靜芬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