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易緝字第23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易緝字第2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緝字第二三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七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二二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免訴。
理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七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下午十七時,在台中縣○○鎮○○道路,竊取 李榮松 所有之00-00000號百吉發一百五十西西機車一輛,得手後借予 陳萬有 騎用,於七十三年七月七日經警查獲,因認被告涉有竊盜罪嫌等語。
二、按時效已完成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甲○○所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其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五年,依刑法第八十條第二款規定,其追訴權期間為十年,而其犯罪時間係七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實施偵查日期係七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本院發布通緝之時間係七十四年二月一日,另依刑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因被告逃亡審判程序不能開始或繼續而停止進行,應扣除上項追訴期間四分之一為二年六月,依此計算,本件追訴權時效完成之時間應係八十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日
法官陳學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日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