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81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莉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政道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0年8月20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8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68,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359元,上開上訴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儀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14日
書記官林左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