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訴字第113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有關人事行政事務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138號原告 林勇伸 被告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代表人 王隆 (局長)上列當事人間有關人事行政事務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同法第22
9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不服被告民國(下同)103年1月15日航警督字第1030002742號書函,即通知原告繳回19小時之超勤加班費共計新臺幣(下同)5,613元(見本院卷第26頁),標的金額在40萬元以下,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3款規定,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依同條第1項規定,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被告之機關所在地為桃園縣○○鄉○○村○○○路○○號,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28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王立杰
法官洪慕芳法官許麗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7月28日
書記官林淑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