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96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非訟代理人 楊宗秦 上列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 陳建良 等二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貴公司主張本件新台幣35,609元信用卡債務屆期之依據為何?
二、請提出貴公司曾以合理期間通知或催告債務人 劉雪柔 履行信用卡借款債務之相關證明文件到院。
三、請提出相對人陳建良(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關係人劉雪柔(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鈞語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個人戶籍登記謄本(請保留全戶動態欄及當事人記事欄登記事項)乙份。中華民國103年7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