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5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五五七號
上訴人甲○○即被告右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九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甲○○係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稽。乃遲至九十一年年四月十日始行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法律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合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柳章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歐明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