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30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七九號
聲請人甲○○相對人乙○○
段 季秀 法定代理人戊○○相對人丁○○○
丙○○右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裁全字第二二二號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始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保全對於損害賠償事件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以九十一年度裁全字第二二二號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茲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云云。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聲請本院以九十一年度裁全字第二二二號准予假扣押後,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一日向本院起訴,並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調字第六二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受理在案,業經本院查明屬實。是已無再命相對人就其本案請求起訴之必要,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蔡志宏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B法院書記官黃秀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