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111年度城簡字第53號刑事判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城簡字第53號

聲請人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蔡仁豪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3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蔡仁豪犯非法持有刀械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手指虎壹把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手指虎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之刀械,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4條第3項之非法持有刀械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非法網購並持有手指虎,對社會治安具有相當之潛在危害,亦助長社會暴戾歪風,所為應予非難,然衡諸其犯罪態樣為私自持有,手段尚屬平和,且依照被告之陳述,其取得手指虎刀之期間應僅約2個月半,時間尚非極長,加上持有之刀械為手指虎,數量僅1件,且非殺傷力重大或危險性極高之刀械種類,被告本件所造成之危害尚非重大,加上其犯後坦承犯行,未逃避應承擔之司法責任,兼衡其於警詢中自承其職業為電腦資訊臨時人員、教育程度為碩士畢業、家庭環境勉持、離婚(見警卷第1頁受詢問人欄、第7頁),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前科素行、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項定有明文。扣案之手指虎1把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之管制刀械,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11年5月17日北市警保字第11130451004號函在卷可參,自屬違禁物(見本院卷第25頁),此手指虎應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4條第3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七、本案經檢察官李淑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官蔡旻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

書記官黃鼎鈞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4條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刀械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持有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刀械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及第2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351號

  被   告 蔡仁豪 男 3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金門縣○○鎮○○路00巷00號

            居金門縣○○鄉○○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蔡仁豪明知手指虎係屬於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列管之刀械,未經許可不得擅自持有,竟基於(未經許可)持有管制刀械之犯意於民國111年1月11日,經由淘寶網站,以人民幣61元之價格向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人士購買手指虎1只,經對方寄送而持有之。嗣於111年3月27日11時58分許,在金門縣金湖鎮尚義機場,因搭乘華信航空AE-1286號班次12時40分班機,由金門前往臺北途中,在機場出境安檢室遭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臺北分局金門分駐所(下稱金門航警所)查獲並扣得手指虎1只,始悉上情。

二、案經金門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蔡仁豪坦承不諱,並有金門航警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採證照片及扣押之手指虎1只及包裝手指虎用黑色套子1個附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可採,其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4條第3項之未經許可持有刀械罪嫌。扣案之手指虎1只係屬違禁物,併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檢察官 李淑珺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黃筱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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