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98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8月6日所為之刑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刑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關於「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伍佰柒拾陸元」之記載,應更正為「併科罰金伍仟伍佰柒拾陸元」,附表編號二之「宣告刑」欄及「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欄關於「新臺幣」之記載,均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刑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關於「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伍佰柒拾陸元」之記載,附表編號二之宣告刑欄及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欄關於「新臺幣」之記載,均係誤載,揆諸前旨,應更正如主文。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98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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