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9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964號上訴人即被告丙○○
王銘龍 原名 廖銘龍 丁○○ 王秉章 原名 廖銘山 王銘河 原名 廖銘河
之3號 王銘焜 原名 廖銘焜 乙○○ 王月娟 原名 廖月娟 廖紋儀 原名 廖月娥 被上訴人即原告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即亞洲信託投資股份
有限公司之承當訴訟人)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3月25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8年4月1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乙紙可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素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4月24日
書記官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