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188號原告丑○○
寅○○丙○○乙○○ 高鉑凱 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維堯 律師被告壬○○被告巳○○被告辛○○被告丁○○被告庚○○被告己○○被告戊○○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國宏 律師複代理人 周詩鈞 律師
丁昱仁 律師 鄭珮琪 律師被告子○○被告卯○○上二人法定代理人己○○
辰○○
4樓被告癸○○法定代理人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五日上午十一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4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書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4月24日
書記官蔡月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