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三二四號
上訴人高雄八五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賴玉山 律師
楊翰濤 律師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吉將環境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壹佰柒拾捌萬壹仟零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台幣壹拾柒萬叁仟陸佰貳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紀元
法官林玉心法官盧怡秀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院書記官王敏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