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5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5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五一八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許芳瑞律師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謝秋蘭 律師右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徐美麗
法官高增泓法官鄭詠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妮君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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