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尚昱 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如附件所示。
三、經查,相對人之戶籍地為花蓮市○○街○○號,此有戶籍謄本
附卷可稽,是聲請人將存證信函按「台東縣○○鄉○○路61
9之4號」住址對相對人為送達,顯屬有誤,自難認相對人有
不能送達之情形,核與前揭聲請公示送達之要件不符,揆諸
前開說明,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11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陳燁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6月14日
法院書記官陳蓮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