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99年度宜簡字第85號民事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宜簡字第85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承攬工程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6月
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
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貳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97年10月23日承攬原告所有門牌
號碼宜蘭縣宜蘭市○○街○○巷○○號建物改善工程,工程款為
新台幣(下同)12萬元,施工期至97年11月27日止(下稱系
爭契約),原告業已支付10萬多元予被告,但被告未於期限
內依約完工交付,大門及落地窗均未裝設,屋頂防水處理亦
未施作,履經催告,被告均表示當天會去施作,但從未依約
到場,導致其他配合工程無法如期進行,原告損失至鉅,工
程之延宕,亦造成生活不便。嗣被告終於98年1月9日出面,
並承諾於98年1月10日若無法完成所有事宜(包含前門、落
地窗、後鐵門、滲水處理等)願負不履行義務,無條件返還
已支付之工程款10萬元,並賠償因無法於97年11月27日完工
而造成之損害,並書立協議書為據。但迄今被告仍未依約完
成。被告屢屢爽約,所發信函均因招領逾期而退回,爰向被
告解除系爭契約,並請求返還10萬元之工程款,以及原告因
被告未依約完工,共計受有102,000元之損害,爰依協議書
及損害賠償法則,訴請被告如數給付。並聲明:被告應給付
原告202,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照片、存證信函及
回執、調解不成立證明書、承諾書、估價單等件為證。而被
告受合法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
以供本院斟酌,本院審閱上開書證,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協議書及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法則,請求被
告給付202,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9年3月27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核屬
有據,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簡易訴訟程序,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99年6月1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官郭淑珍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
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
本)。
中華民國99年6月11日
書記官葉瑩庭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