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士簡字第473號
原 告 水印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日月鴻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9年7月20日下午2時45分
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並請被告將99年6月11日提出之答
辯狀二份逕以掛號送原告,並請原告於收到後10日內提出準備書
狀並逕送被告,以利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11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11日
書記官鄭雅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