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補字第3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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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補字第317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榮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存在
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6,72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美燕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曾東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