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1年度重勞簡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勞簡字第25號
原   告  賴德成
一、原告因給付工資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協進工程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82,695元
     ,應繳裁判費1,9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49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蕭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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