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勞簡字第25號
原 告 賴德成
一、原告因給付工資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協進工程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82,695元
,應繳裁判費1,9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49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蕭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