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簡字第550號
上 訴 人 張登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源益飼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7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0,2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王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