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1年度南簡字第55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簡字第550號
上 訴 人  張登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源益飼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7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0,2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王慧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