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0406號
原 告 張慈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 易中楠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拾柒萬肆仟伍佰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零捌拾元,扣除前已繳裁判費新臺幣
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叁仟伍佰捌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三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余欣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黃書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