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69號原告 郭佩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8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韶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30日
書記官楊茗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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