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簡字第271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2717號
原告 郭怜君 即乎里壞企業社
被告 王襄穎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理由
一、按依…、著作權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事件,及依商業事件審理法規定之商業事件,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款所定之第一審民事事件,專屬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且不因訴之追加或其他變更而受影響。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9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復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原告主張:被告明知原告對於「HoLyWHiTe」全系列產品及所拍攝之購物網站上之產品廣告照片(下稱系爭照片)具有著作財產權,詎被告竟在未得原告授權或同意之情形下,於民國111年11月8日前之某日,以其個人帳號在網路賣場中張貼系爭照片,供不特定人瀏覽,用以銷售上揭商品,侵害原告之著作權,原告因此著作權法第88條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下同)12萬元。經核原告主張被告違反著作權法之規定侵害原告之著作權,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應由智慧財產法院專屬管轄,本院無管轄權,茲因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爰依職權將本件全部移送具有專屬管轄權之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審理。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巫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