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2年度沙簡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沙簡字第27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劉坤

上列受裁定人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鄭銘洲鄭信豐 等人間因112年度沙簡字第274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58,17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前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8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何世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8日

書記官許采婕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