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3年度嘉簡字第5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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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字第518號

被告

即反訴原告 甘迪

訴訟代理人 蕭宇廷 律師

原告

即反訴被告 甘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借名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反訴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本件反訴。

應補正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下同)4,740元。

二、經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價額房屋部分核定為193,263元【計算式:(95.58+136.31÷10)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造價5,500元×段落等級110/100×(1-每年折舊率1%×41.5年)×1/2=193,263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加上土地部分價額243,460元【計算式:329平方公尺×14,800元×1000/20000=243,460元】,合計本件反訴訴訟標的價額應為436,72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74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周瑞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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