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3年度重簡字第8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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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85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李政宏

訴訟代理人 李坤鎔

被上訴人

即原告鴻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智源

訴訟代理人 趙豐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維修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6,82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9日

書記官陳芊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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