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補字第25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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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2542號

原告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訴訟代理人 陳柏翰

被告 王舜生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電話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925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2,88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11,91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4,798元(計算式:22,888+11,910=34,798),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吳蕙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8日

書記官劉雅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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