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壢簡字第172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壢簡字第172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壢簡字第172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銘仁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206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張銘仁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8行之「流行零錢包1個(價值新臺幣【下同】29元)」更正為「流行零錢包
1個(價值59元)」;第8行至第9行之「IN男士短袖圓領
T恤3件(價值共294元)」更正為「IN男士短袖圓領T恤
3件(價值共234元)」;第9行之「EP五口袋短褲1件」更正為「FP五口袋短褲1件」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於偵查中固坦承有於如附件犯罪事實欄所示時、地徒手拿取如附表所示商品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竊盜犯行,辯稱:伊當時只是要繞過去到隔壁的櫃臺結帳,是警衛誤會伊,伊沒有偷竊云云。惟查,被告有於106年8月5日上午8時36分許,在位於桃園市○鎮區○○路○○號之「大潤發賣場」內徒手拿取如附表所示之商品,置於其自行攜帶之背包內,經店內服務人員告知其需至1樓櫃檯結帳後,仍未結帳即逕行自未購物出口離去等節,業據證人 曾美珠 於警詢及檢察官訊問證述明確,復有現場及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2張,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及扣案物品照片在卷可佐(見偵卷第16頁至第27頁),是被告有於前揭時、地,徒手竊取如附表所示之物之事實,堪以認定。至被告雖以前揭情詞置辯,惟觀諸監視器翻拍照片,上址大潤發賣場內已備有大量購物籃供購物顧客使用,倘被告果若有意結帳如附表所示物品,自應將如附表所示多樣商品置於該賣場所提供之購物籃內持至櫃檯結帳付款,以免徒生其與該賣場間之糾紛,進而自陷於訟累,然其竟捨此不為,於拿取如附表所示多樣商品後,逕而將之放入其所自行攜帶且不透明之背包內,實與常情相違。況該賣場未購物出口設有防盜感應門及貼有醒目標示,顯與賣場內結帳櫃檯有別,殊難想像有誤認之可能,然被告猶仍拿取如附表所示商品置入其所攜帶之背包後,即欲自該賣場2樓未購物出口離去,經該賣場人員制止,並告知其需至1樓櫃檯結帳後,仍逕行攜帶裝有如附表所示未結帳商品之背包自該賣場1樓未購物櫃檯離去,足徵被告於前揭時、地拿取如附表所示商品置入其所有背包之時,主觀上即有意圖不法所有之竊盜故意甚明。被告上開所辯,顯然悖於常情,核與事實相違,胥無足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又被告曾受有如附件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徒刑執行情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可按,其於受此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不思循正途獲取所需,反企圖不勞而獲,竊取他人財物,未能尊重他人之財產法益,所為實非可取,又其前已有數次相類罪質之竊盜前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供參,素行非佳,詎猶不知悛悔,復犯本案,且犯後猶飾詞否認犯行,未見悔意,併考量被告生活狀況、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尚屬平和及所竊財物價值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另被告所竊得如附表之財物已為警查獲而發還被害人,此有卷附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附卷足憑(見偵卷第20頁),此部分雖屬犯罪所得,已無庸宣告沒收或追徵,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林劭燁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鄧鈞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韻聆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商品名稱│數量│價值│││││(新臺幣)│├──┼────────────┼───────┼─────┤│1│野火雞81波本威士忌│2瓶│1,384元│├──┼────────────┼───────┼─────┤│2│PUMA男休閒鞋(黑白)│1雙│1,488元│├──┼────────────┼───────┼─────┤│3│流行零錢包│1個│59元│├──┼────────────┼───────┼─────┤│4│IN男士短袖圓領T恤(黑)│3件│234元│├──┼────────────┼───────┼─────┤│5│FP五口袋短褲│1件│299元│├──┼────────────┴───────┴─────┤│合計│3,46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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