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雄簡字第四六三七號
上 訴 人 甲○○
己○即 詹來興
丙○○
被 告 丁○○
戊○○
庚○○○住高雄
被 告 乙○○○住高雄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保證責任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台幣四十三萬五千三百二十三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七千一百一十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
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三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宛瑩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三 日
書記官 黃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