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埔小字第二四八號
原 告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送達代收人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四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肆仟叁佰壹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叁仟肆佰叁拾貳元
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利率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九十一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玖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二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李立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
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
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
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二 日
書記官林雅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