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3年度士簡字第12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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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士簡字第一二九五號
  原   告 乙○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麟昇
  訴訟代理人  鍾耀德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二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蔡文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馬正峰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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