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3年度士簡字第129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士簡字第一二九五號 原 告 乙○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麟昇 訴訟代理人 鍾耀德 被 告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二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法 官 蔡文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馬正峰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