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3年度屏小字第849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屏小字第八四九號
  原   告 甲○○○○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言詞辯論終結,判
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玖仟陸佰伍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伍萬玖仟陸佰叁拾捌元
自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點九九計算之利
息,並自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二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許蓓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
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法院書記官林天化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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