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士簡字第一一六九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五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庭
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二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鍾信行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馮衍燕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