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3年度士簡字第1169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士簡字第一一六九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五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庭
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二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鍾信行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馮衍燕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三  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