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潮小字第七О八號
原 告 丙○○○○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壹仟柒佰肆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陸萬伍仟伍佰伍拾捌元
,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之利息,
及按月以新台幣貳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三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葉力旗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記載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及具
體內容之上訴狀。
法院書記官 李勝群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