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65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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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6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651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林春發律師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蔡碧仲 律師
陳偉展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妨害風化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甲○○因妨害風化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2人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2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夏金郎
法官黃義成法官盧鳳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6月26日
書記官楊國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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