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83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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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8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835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九十五年度聲沒字第八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共計零點陸壹參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為警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因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後段亦有明文。經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一日以九十四年度毒偵字第一0九六號為不起訴處分等情,有上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乙份(見毒偵卷第20頁)在卷可稽。而被告於查獲時經警扣得之疑似安非他命二包(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保管字第一五八五號編號二),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其中送驗顆粒乙包淨重0.6154公克,取樣0.0443公克(已鑑析用罄),餘0.5711公克(淨重);粉末乙包淨重0.0550公克,取樣0.0130公克(已鑑析用罄),餘0.0420公克(淨重)等情,有卷附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鑑驗通知書乙份在卷足憑(見毒偵卷第26頁),其確屬違禁物無訛,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予以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2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曾宏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6月26日
書記官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