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4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4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490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
丙○○丁○○○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甲○○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貳仟零壹元;相對人丙○○、丁○○○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貳仟元。及均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經本院88年度訴字第4747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甲○○負擔二分之一,餘由相對人丙○○、丁○○○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除聲請人計算書所列郵費新台幣(下同)680元,其中29元業於90年3月13日退還,非屬訴訟費用,應予剔除外,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陶亞琴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22,950由聲請人墊付第一審送達郵費651第一審旅費800合計24,401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
法院書記官吳芳玉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