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4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488號原告嘉義縣政府設嘉義縣太保市○○○村○○○路○段○
號法定代理人己○○訴訟代理人 黃木春 律師複代理人 蕭世芳 律師被告辛○○
13巷壬○○
4弄1訴訟代理人庚○○被告乙○○○
癸○○甲○○○子○○
號丁○○
15號訴訟代理人丙○○被告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5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事實及理由中關於「平方公尺」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公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26日
民二庭法官林福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5年6月26日
書記官侯學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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