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3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363號聲請人甲○○即被告
(現另案在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二二三六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並無逃亡之事實,而係住在女友家中,且被告從事清潔工作,所以沒有回家,才會多次傳訊未到。另因被告因家中經濟情況不佳,父親罹患癌症正在化療中,被告日後一定會到庭,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傳、拘被告無著,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通緝被告。嗣被告於同月二十四日通緝到案,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經通緝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自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執行羈押。惟被告因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妨害兵役治罪條例、贓物、偽造文書等罪,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九十六年度執更虧字第一0二0號、九十六年度執虧字第六四八二號案件於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起送臺灣臺北監獄執行,有該等執行指揮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被告既另案執行,已非於本院羈押中,本件聲請即無審酌之必要,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華瓊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