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事聲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事聲字第50號抗告人 葉翎筠 抗告人與相對人 黃秀瑜 間因102年度事聲字第50號支付命令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2年3月29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22日
書記官黃珮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