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6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6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623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旺宜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雅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錦清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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