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回復名譽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5號原告 郭曾楚雲 代理人 郭再生 被告 郭慶長
郭倫嘉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慶長、郭倫嘉間請求回復名譽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若僅為民法第195條第1項但書之回復名譽請求權,則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
二、提出具體明確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記載要求被告回復名譽之方法,如為道歉啟事者,其詳細具體特定內容、文句等)。
三、被告郭慶長、郭倫嘉等二人及訴外人 尤桂嬋 之最新戶籍謄本(須含記事欄)。
四、原告郭曾楚雲已歿之夫之除戶戶籍謄本。中華民國102年6月10日
民事庭法官吳宏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10日
書記官楊依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