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中簡字第7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中簡字第7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中簡字第77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替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102年4月12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於「許替」之文字之後,誤載之「萍」一字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於「許替」2字之文字之後,誤多載「萍」之一字,因該「萍」字係屬誤載,應予刪除,特此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22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黃家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譚系媛中華民國102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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