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408號原告 林奇墩 訴訟代理人 林炳焜 被告 林阿燕 (即被告 林建文 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林阿燕為被告林建文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01年度重訴字第408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民國101年3月23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嗣經本院刑事庭以101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6號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於本件繫屬後,被告林建文於訴訟進行中之101年12月2日死亡,其繼承人為林阿燕,有戶役政查詢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單、全戶除戶資料查詢結果單、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等附卷可稽。而被告林建文死亡後,本件依法訴訟程序當然停止,惟本件於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爰依職權裁定命被告林阿燕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清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4月22日
書記官林柏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