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事聲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事聲字第50號異議人 葉翎筠 相對人 黃秀瑜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聲明異議事件,異議人對於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02年2月5日所為102年度司促字第4592號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592號支付命令裁定於民國102年
2月8日送達異議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而異議人卻遲至102年3月11日始對系爭支付命令聲明異議,亦有本院收文戳在卷可稽,顯已逾20日之不變期間。是本件異議人逾期聲明異議,於法不合,應以裁定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書記官黃珮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