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377號原告台中市潭子區弘富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傅宗道 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 律師複代理人 陳志隆 律師
李柏松 律師被告 呂鎮忠 訴訟代理人 張績寶 律師複代理人 蔡其龍 律師
黃琪雅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5月20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4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麗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22日
書記官廖健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