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司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展期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司字第92號聲請人甲○○
即全億國際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全億國際有限公司清算期間准予展期至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全億國際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意旨略以:全億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全億公司)於民國93年9月14日選任聲請人為清算人辦理公司清算事務,並經本院93年度司字第168號函准予備查在案,惟因清算事務繁瑣,債權清償尚未完成,致未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依公司法第334條準用第87條第3項規定,聲請准予延長清算期間六個月,俾便清算事務之進行等語。
二、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334條準用同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係全億公司之清算人,並自93年11月3日起就任,且於同年月8日向本院呈報清算人,經本院以93年度司字第168號函准予備查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3年度司字第168號卷查核無誤,經核本件聲請合於前開法律規定,應予准許。又聲請人係於93年11月3日就任全億公司之清算人,其清算期間至94年5月2日屆滿6個月,故本件應准自94年5月3日起續予展期6月清算至94年11月2日止。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9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6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6月9日
書記官黃楓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