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交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丙○○被告乙○○
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2月1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趙家光
法官林俊良法官蔡世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政中華民國95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