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宜簡字第138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南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悠美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陳榮富
林惠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
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
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
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郭淑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金)額部分,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
臺幣1,000元;但上訴人對於本裁定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聲
明不服(仍應遵期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慧芳